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485号原告:石朝政,男,汉族,1972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鑫爱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高增大街73号D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C。
法定代表人:杨九生。
被告:广州爱多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村高增大街73号D栋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E。
法定代表人:陈贵连。
被告:广州智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村高增大街73号D栋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K。
法定代表人:彭梅芳。
原告石朝政与被告广州鑫爱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爱多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智哺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04××××.X,名称瓶盖(小魔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朝政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0元”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后原告石朝政于2017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朝政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石朝政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关于原告石朝政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朝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朝政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朝政负担。
原告石朝政已预交2300元,退回原告石朝政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