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1453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9B。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淄川建材城顺利卫生洁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川建材城联发市场门口0014、0015号的“大将军卫浴”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9B。
经营者:张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川建材城顺利卫生洁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淄川建材城顺利卫生洁具经营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