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89420。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永利、赵少阳,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索艳红,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索艳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2020)豫04知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索艳红向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4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索艳红存在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对被执行人索艳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索艳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豫04知民初1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