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228号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建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利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辛琳琳。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利颖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8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
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另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