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3民初1292号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29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8。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玉山镇万客隆超市萧林路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北门路518号和舰之星大厦1室。
经营者:聂星飞。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玉山镇万客隆超市萧林路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