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671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宣,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超,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珂莹烟酒商店,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经营者:朱培培。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珂莹烟酒商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75元,退还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