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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县步步高智能手机专卖二店、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1知民初268号
案件名称澄城县步步高智能手机专卖二店、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澄城县步步高智能手机专卖二店;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268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澄城县步步高智能手机专卖二店,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XX城XX村XX街XX路。

经营者:雷宇。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澄城县步步高智能手机专卖二店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50元,退还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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