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438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鄠邑区爱琴海通讯器材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
经营者:朱海涛。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鄠邑区爱琴海通讯器材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源德盛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公司负担。
其余150元,退还原告源德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