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243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该协会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永兴粮油干菜店,住所地:世纪大道新阳光批发市场综合批发区。
经营者:吉松柏。
被告:西安北之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仓库。
法定代表人:侯鑫。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永兴粮油干菜店、西安北之红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其余25元,退还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