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终2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启风,男,汉族,1966年1月11日生,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上诉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启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8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上诉人黄启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888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