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民终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丰源首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蔡公庄收费站旁。
法定代表人:卢树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栋,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蓝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百亿路**。
法定代表人:王月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洪,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裕华,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
上诉人天津丰源首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市蓝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裕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初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丰源首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准许其撤回对天津市蓝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杨裕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丰源首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初3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天津丰源首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960元,减半收取15480元,由天津丰源首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天津丰源首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