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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国际商城小梅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7民初168号
案件名称168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国际商城小梅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国际商城小梅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初16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国际商城小梅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248号D区-14号。

经营者:段小梅,女,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国际商城小梅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

2018年1月10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秀叶审 判 员 忻 越审 判 员 刘 宁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法官助理 寇运龙书 记 员 刘明朗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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