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初57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鞠小兵,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黑鸭公司)与被告崇川区鞠记卤菜店、刘青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发现崇川区鞠记卤菜店已于2016年9月27日注销工商登记,周黑鸭公司申请变更本案被告为原崇川区鞠记卤菜店经营者鞠小兵并撤回对刘青弟的诉讼请求,对此本院予以准许。
后周黑鸭公司以与鞠小兵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黑鸭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