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166号原告:卓强,男,汉族,1972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靖,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百年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茭塘新村十三巷****。
法定代表人:康信浪。
原告卓强诉被告深圳市百年太阳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向法院诉请:1、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现存侵权产品以及模具;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7年3月9日申请了“灯头(YH0502C)”外观设计专利,并于取得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153019××××.8)。
经原告市场调查发现被告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造、加工、销售与原告专利相同或近似的侵权产品,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和2018年1月25日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深圳市百年太阳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卓强诉被告深圳市百年太阳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于跨区域的专利侵权案件,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综上,被告深圳市百年太阳能有限公司申请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知识产权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法[2017]3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的指定,本院对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深圳市百年太阳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辖区内,故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被告深圳市百年太阳能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百年太阳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深圳市百年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蒋 筱 熙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逸楠(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