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21)辽01执保190号辽宁泊宝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纵横智能(沈阳)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你公司与被申请人纵横智能(沈阳)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保全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0)辽01民初21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纵横智能(沈阳)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申请及本院裁定书,本院现已冻结纵横智能(沈阳)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小什字街支行开设的账号为30×××31内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因账户内存款不足实际冻结金额为86593.76元。
未查询到纵横智能(沈阳)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在其他银行账户中有可供保全冻结的存款,亦未能查询到存在其他财产。
现你公司未能提供出其他可供保全查封的财产线索。
上述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28日止。
你公司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结果。
现本案已经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2021)辽01执保190号案件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