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知民初82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朗童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永涛。
被告:戴继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南大门市场一区一楼1030号、1031号、1050号、1051号、1052号、1053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朗童鞋业有限公司、戴继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予以立案受理。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