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495、1497号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3838号设计产业园金栋308-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84703N。
法定代表人:孙艳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微,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铁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西辅路21号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151648。
法定代表人:郑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时雨,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曾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岗厦村东三坊215栋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4229671。
法定代表人:曾繁武。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铁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曾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两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本两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共计10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长 张 士 光 审判员 彭 建 钦 审判员 邓 亚 玲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启荣(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