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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本园与高岩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执行罚款拘留决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1执950号
案件名称王本园与高岩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执行罚款拘留决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岩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7)辽01执950号 被罚款、拘留人:高岩,男,1965年3月26日,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98号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本园与被执行人高岩专利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额:本金42860元及利息。

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判决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高岩罚款10000元,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纳;

二、对被执行人高岩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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