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民初136号原告:湖南圣保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安沙镇水塘垸村8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5。
法定代表人:蒋昌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芳,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冷粮根,男,汉族,1975年1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原告湖南圣保罗木业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冷粮根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南圣保罗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芳,被告冷粮根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圣保罗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商标侵权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220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湖南圣保罗木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致力于木地板制造与研发的企业;
产品涵盖环保型强化复合地板、实木地板、三层实木地板、多层实木地板、木塑地板、木门等系列。
原告系第3348836号“”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
该商标于2004年4月14日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多次被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2008年3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复予以驰名商标保护。
经过原告多年的持续经营,原告“”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目前“圣保罗”品牌地板在国内销售网点遍布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专卖店达1000多家。
被告多年来一直是原告在江西省区域范围内的“”地板总经销商,合作期限至2017年4月。
但2017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店内销售有假冒原告“”品牌的木地板,且被高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被控产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仍然进行销售,主观恶意明显,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行为。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冷粮根辩称:实木地板属于代加工产品,当时前两年是可以向产家买批料生产的,浙江湖州神州的木业公司是帮圣保罗木业代加工的,库存的地板是过去的尾货,会变形,所以需要拉回神州木业公司进行改刀,再拉回我处,后客户向公司咨询,公司到客户家调查,出具鉴定书认定我造假。
我没有造假,不构成侵权,也不承担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原告权利商标资料证据一:第13348836号“”商标注册证,证据来源:国家商标局。
证据内容:湖南康派木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28日在“地板,铺地木材,半成品木材,成品木材,拼花地板条,纤维板,木材,建筑用木材,可塑木料,贴面板”商品上申请第13348836号“”商标,于2004年4月14日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
证据二:第(2017)湘长麓证民字第686号公证书,证据来源: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
证据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08年3月3日作出的商评字【2008】第00902号案件中认定湖南康派木业有限公司的第13348836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证据三:(2017)湘长麓证民字第1174号公证书,证据来源: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
证据内容:2008年3月,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湖南康派木业有限公司的第13348836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证据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营业执照,证据来源:原告,证据内容:湖南康派木业有限公司将第13348836号“”商标独占许可给原告使用,独占许可时间为2014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3日。
证据一至证据四证明目的:1、第13348836号“”商标在全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原告系第13348836号“”商标的合法权利人。
第二组证据原告及“”品牌知名度证据证据五:湖南省著名商标证书,证据来源: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据内容:2006年12月,第13348836号“”商标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证据六证据名称:湖南省著名商标证书,证据来源: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证据内容:2010年2月,第13348836号“”商标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证据七:湖南家具博览会金奖证书,证据来源:首届湖南家具博览会组委会。
证据内容:2010年9月,湖南康派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圣保罗”木质地板荣获首届湖南家具博览会组委会颁发的“首届湖南家具博览会金奖”证书。
证据八:湖南省著名商标证书,证据来源: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证据内容:2012年12月,第13348836号“”商标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深受消费者喜欢的百佳农产品品牌荣誉证书,证据来源:湖南省农产品品牌建设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首届湖南省优秀农产品品牌系列评选推广活动组委会。
证据内容:2012年12月28日,原告“圣保罗”品牌被湖南省农产品品牌建设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首届湖南省优秀农产品品牌系列评选推广活动组委会联合认定为“深受消费者喜欢的百佳农产品品牌荣誉证书”。
证据证据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据来源: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证据内容:2014年8月28日,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名认定原告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
证据十一:长沙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证据来源:长沙县人民政府证据内容:2013年12月,原告荣获长沙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长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证据十二: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证书,证据来源:国家林业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证据内容:2014年8月31日,国家林业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名认定原告为“国家林业标准示范企业(林木制品)”,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证据十三:长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证据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
证据内容:2014年10月12日,原告荣获长沙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长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证据十四:长沙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证据来源:长沙县人民政府。
证据内容:2015年12月,原告荣获长沙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长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证据十五: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理事单位证书。
证据来源: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
证据内容:2016年1月1日,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认定原告为“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理事单位”,有效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
证据十六: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会员单位证书,证据来源:中国林产工业协会。
证据内容:2016年4月,中国林产工业协会认定原告为“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会员单位”,有效期限为2016年至2017年。
证据五至证据十六证明目的:原告及所生产的“圣保罗”品牌地板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
第三组证据2014年至2016年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证据十七:2014年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3份合同、10张发票)证据来源:原告。
证据内容:2014年,原告分别与新疆、甘肃、青海、宁夏、重庆等地总经销商签订了《总经销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同时开具了相应发票。
证据十八:2015年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4份合同、10张发票)证据来源:原告。
证据内容:2015年,原告分别与福建、云南、陕西等地总经销商签订了《经销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同时开具了相应发票。
证据十九:2016年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3份合同、10张发票)证据来源:原告。
证据内容:2016年,原告分别与福建、云南、河南等地总经销商签订了《经销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同时开具了相应发票。
证据十七至证据十九证明目的:原告生产的“圣保罗”品牌地板销售范围广、年销售量大、知名度高。
第四组证据2007年至2016年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证据二十:2007年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证据来源:原告。
证据内容:湖南康派木业有限公司针对“圣保罗”品牌地板与北京鑫宝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等广告公司签订了宣传推广协议,同时开具了相应广告发票。
证据二十一:2008年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
证据来源:原告。
证据内容:湖南康派木业有限公司针对“圣保罗”品牌地板与长沙市边缘广告公司等广告公司签订了宣传推广协议,同时开具了相应广告发票。
证据二十二:2009年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证据来源:原告,证据内容:湖南康派木业有限公司针对“圣保罗”品牌地板与长沙尚品企划有限公司等广告公司签订了宣传推广协议,同时开具了相应广告发票。
证据二十三:2010年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
证据来源:原告,证据内容:湖南康派木业有限公司针对“圣保罗”品牌地板与长沙市聚众广告有限公司等广告公司签订了宣传推广协议,同时开具了相应广告发票。
证据二十四:2011年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证据来源:原告,证据内容:湖南康派木业有限公司针对“圣保罗”品牌地板与长沙星达行广告有限公司等广告公司签订了宣传推广协议,同时开具了相应广告发票。
证据二十五:2012年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证据来源:原告证据内容:原告针对“圣保罗”品牌地板与长沙星达行广告有限公司等广告公司签订了宣传推广协议,同时开具了相应广告发票。
证据二十六:2013年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证据来源:原告,证据内容:原告针对“圣保罗”品牌地板与长沙星达行广告有限公司等广告公司签订了宣传推广协议,同时开具了相应广告发票。
证据二十七:2014年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证据来源:原告,证据内容:原告针对“圣保罗”品牌地板与湖南乐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长沙尚品企划有限公司等广告公司签订了宣传推广协议,同时开具了相应广告发票。
证据二十八:2015年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
证据来源:原告,证据内容:原告针对“圣保罗”品牌地板与长沙尚品企划有限公司、广州市南铁盛途广告有限公司、湖南新广联巴士广告有限公司等广告公司签订了宣传推广协议,同时开具了相应广告发票。
证据二十九:2016年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证据来源:原告。
证据内容:原告针对“圣保罗”品牌地板与长沙尚品企划有限公司、长沙卓佰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市南铁盛途广告有限公司等广告公司签订了宣传推广协议,同时开具了相应广告发票。
证据二十至证据二十九共同证明:湖南康派木业有限公司与原告一直在持续推广宣传“圣保罗”品牌,推广时间长、范围广、形式多样,“圣保罗”品牌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五组证据被告实施侵权行为证据证据三十: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笔录,证据来源:高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证据内容:被告冷粮根从2017年1月开始从浙江湖州神州木业进购包装无标识、地板背面标有“圣保罗”字样的假冒产品,之后向市场上相关消费者进行销售。
证明目的:被告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
证据三十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经销合同及发票(各6份)证据来源:原告,证据内容:被告自2008年开始至2017年4月一直是“圣保罗”品牌地板在江西省区域内的总经销商。
证明目的:被告明知涉案产品系假冒原告“圣保罗”品牌的侵权产品仍然进行销售,主观恶意明显。
第六组证据合理开支证据三十二:律师费发票,证据来源: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
证明目的: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20000元。
经质证,被告认为对证据三十的行政处罚书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当时我向原厂的老总解释,因换了销售经理,他不了解当时的政策,让我自己去处理,后来厂里跟我说叫我跟工商局了完这个事情就算了,我就去交了钱。
对鉴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被告向法庭提交二组证据:提供实木地板六片,证明目的:涉案的地板是由其指定的代加工地板生产的。
经质证,原告认为被告所提交的地板与本案的被控侵权产品不一致,与本案无关。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湖南康派木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14日在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商标(第3348836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9类,包括地板,铺地木材,半成品木材,成品木材,拼花地板条,纤维板,木材,建筑用木材,可塑木料,贴面板等,第3348836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4月14日至2014年4月13日,后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4月13日。
2014年4月10日,湖南康派木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圣保罗木业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湖南圣保罗木业有限公司在核定使用商品类别范围内独占许可使用“”商标(第3348836号),独占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3日止。
被告自2008年开始至2016年12月是“圣保罗”品牌地板在江西省区域内的经销商。
2017年3月21日,高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被告冷粮根销售标有“圣保罗”商标字样木地板的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原告湖南圣保罗木业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并进行了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第3348836号“”注册商标独占专用权,其权利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木地板上使用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涉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经营时间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冷粮根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湖南圣保罗木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冷粮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圣保罗木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圣保罗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被告冷粮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42-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象南广场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