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钱清李宗柱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603民初691号
案件名称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钱清李宗柱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钱清李宗柱副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603民初691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钱清李宗柱副食品店。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清风村。

经营者:李宗柱,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钱清李宗柱副食品店(经营者:李宗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