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603民初691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钱清李宗柱副食品店。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清风村。
经营者:李宗柱,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钱清李宗柱副食品店(经营者:李宗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