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1号原告: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8。
法定代表人:周雪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尘,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泛普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C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1。
法定代表人:张妍。
原告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泛普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以其出于自身商业因素考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