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74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京东海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19#华冠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
法定代表人:谭忠豹。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京东海元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2018年1月29日,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书面说明,确定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现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已书面确认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并请求依法处理,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