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783号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经济开发区安商大街765号。
法定代表人:金煐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9幢。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
被告:慈溪市宸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226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钟磊。
被告:慈溪市博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周西居委(马家路)。
法定代表人:陈静旭。
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慈溪市宸诺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博大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慈溪市宸诺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博大电器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