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辖终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乐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晨,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芜湖乐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刘峰。
上诉人杭州乐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芜湖乐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900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杭州乐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由上诉人在网络上推广其运营的游戏“剑踪侠影”时擅自使用被上诉人的“九鼎记”商标和小说《九鼎记》的作品名称,该行为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可以选择向被侵权人住所地即被上诉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因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文联审判员 易 嘉审判员 杨馥宇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