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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山泰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山泰破碎粉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73民辖终34号
案件名称沈阳山泰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山泰破碎粉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阳山泰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山泰破碎粉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辖终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山泰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徐奇。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山泰破碎粉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徐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梁晓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枫路XXX号XXX层XXX室。

负责人:梁晓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XXX号楼1101内01、02、09、10、11室。

负责人:梁晓峰。

上诉人沈阳山泰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泰矿山机械公司)、沈阳山泰破碎粉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泰破碎粉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卓矿机公司)、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美卓矿机上海分公司)、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美卓矿机北京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8347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泰矿山机械公司、山泰破碎粉磨公司认为,美卓矿机公司、美卓矿机上海分公司、美卓矿机北京分公司获得商标许可的协议没有在商标局备案,没有许可使用费约定,许可人没有盖章,真实性不能确认,故现有证据不能确定美卓矿机公司及其上海、北京分公司得到商标使用许可。

即使商标许可协议真实,其生效时间也是2017年9月30日,公证的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2017年9月29日及之前,故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美卓矿机公司及其上海、北京分公司尚未获得授权。

美卓矿机上海分公司系美卓矿机分公司,在美卓矿机公司主张权利时,其不应同时再主张同一权利。

综上,美卓矿机公司及其上海、北京分公司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美卓矿机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不应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美卓矿机公司、美卓矿机上海分公司、美卓矿机北京分公司指控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山泰矿山机械公司、山泰破碎粉磨公司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Linkedin网页、Alibaba网站上使用与原告获得授权许可的涉案商标相同的“Symons”、“西蒙斯”、“Nordberg”“、诺德伯格”、“Barmac”、“巴马克”标识命名和标记其产品,侵害商标权。

故本案涉信息网络侵权,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在案的商标许可协议约定被许可人即美卓矿机公司、美卓矿机上海分公司、美卓矿机北京分公司享有就生效日之前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该协议上有授权公司授权代表及美卓矿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公告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商标许可协议尚不能因此认定无效。

故在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中,上诉人关于商标许可协议真实性存疑,协议生效日晚于被诉侵权行为,美卓矿机公司、美卓矿机上海分公司、美卓矿机北京分公司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主张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作为美卓矿机上海分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凤玉审判员  杨馥宇审判员  易 嘉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青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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