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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台山市次元立方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19633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台山市次元立方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台山市次元立方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9633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620号六层自编5606室。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代理人:孙建帅,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山市次元立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斗山镇兴东路6号202房。

法定代表人:曾卫聪。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山市次元立方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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