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568号原告:高迪丰,男,汉族,1983年9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明侠,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晟美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杜北乡东营村。
法定代表人:杜习科。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迪丰与被告石家庄晟美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
原告高迪丰于2018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迪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迪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迪丰负担。
原告高迪丰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