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203民初120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M。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雨洁,福建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思明区陈纪文食品店,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178号之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3R。
经营者:陈纪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思明区陈纪文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缘缘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陈同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