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801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州市天彭镇多福多副食店,经营场所彭州市天彭镇回龙西路**号。
经营者:何明占。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新,与经营者系父子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小莉,与经营者系夫妻关系。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州市天彭镇多福多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彭州市天彭镇多福多副食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州市天彭镇多福多副食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