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704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仙姐生活超市,住所地菏泽市道碑街6号。
法定代表人:刘景仙。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菏泽牡丹诚扬法律服务所福利工作者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仙姐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胜利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朱霄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