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167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哲,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道区志诚建材经销处,住,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中东瑞家家居广场10厅**/div>经营者:王智辉。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二道区志诚建材经销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50元退还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