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2民初2379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住所地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堰区张甸镇乐华水暖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1C,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张甸大转盘向南100米(惠达卫浴)。
经营者:朱丽华,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泰州市姜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堰区张甸镇乐华水暖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