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初617号原告:吴孝玉,男,汉族,1963年5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信地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安徽大市场L2幢东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6。
法定代表人:孟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孝玉与被告合肥信地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孝玉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孝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孝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孝玉负担。
审判长 张宏强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程灿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