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73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海,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豆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雷蕾。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豆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8年2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