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远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朝阳路78号凯通国际城7、8、9栋815。
法定代表人:范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灏兵,湖南全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姣,湖南全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车邦辉,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洁颖,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远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车邦辉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0)浙02知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和解。
车邦辉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长沙远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车邦辉撤回起诉并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车邦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知民初14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车邦辉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车邦辉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8.33元,减半收取1130元,由长沙远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