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6执89号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中天家电超市、周湘宁: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阴县中天家电超市、周湘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且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周湘宁交纳131元执行费至本院执行款专户。
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予以解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依据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知民初37号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阴县中天家电超市、周湘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