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280号 原告: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恒大财富中心1号商务楼2003。
法定代表人:张荣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开发区尚古发型工作室,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奥林匹克花园。
经营者:贾鸿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益法,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君亭,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开发区尚古发型工作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