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229号原告:徐先胜,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凯、张子倩,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延,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先胜诉被告XX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先胜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徐先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