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13民初154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向飞,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曲江新区先辉哥百货便利店,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东三爻堡村179号。
经营者何先辉,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曲江新区先辉哥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