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8761号原告:连益工业社,住所地:台湾地区台中县大雅乡三和村中清路龙善巷*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宇韬,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速宇仕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江南街村三区22号。
法定代表人:孙飞。
原告连益工业社诉被告义乌市速宇仕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连益工业社于2018年2月6日因双方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义乌市速宇仕日用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益工业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连益工业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