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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赵县新世纪电脑网络综合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1民初155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赵县新世纪电脑网络综合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赵县新世纪电脑网络综合服务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55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被告赵县新世纪电脑网络综合服务中心,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赵州镇平棘大街**号,经营者杨西坡。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县新世纪电脑网络综合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时未提交被告的有效身份证明,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未提交被告的身份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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