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71民终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洪城大市场文根文具批发部,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大市场B区21栋37号,注册号:360107600011992。
经营者:屈文根。
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得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昌洪城大市场文根文具批发部(以下简称文根文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赣0192民初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一得阁公司与被上诉人文根文具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一得阁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一得阁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