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0民初13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都区陈时聪超市店,经营场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光明村光明中路*号。
经营者:陈时聪。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都区陈时聪超市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