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9民初24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中天华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购物广场,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六一四中路62号华侨大厦裙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J。
负责人:林华云。
被告:福建省中天华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六一四中路62号第三层左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Y。
法定代表人:曾茂仙。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中天华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天购物广场、福建省中天华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韦晓菁人民陪审员 兰 芳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巧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