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17号原告:魏鹏,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
住黑龙江省漠河县。
被告:广东小冯刀剪,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经营者:冯超益。
原告魏鹏与被告广东小冯刀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时未提交被告的身份证明,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原告亦未提交被告的身份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