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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鹏与广东小冯刀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1民初117号
案件名称魏鹏与广东小冯刀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鹏,广东小冯刀剪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17号原告:魏鹏,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

住黑龙江省漠河县。

被告:广东小冯刀剪,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经营者:冯超益。

原告魏鹏与被告广东小冯刀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时未提交被告的身份证明,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原告亦未提交被告的身份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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