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20253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620号六层自编5606室(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代理人:孙建帅,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悦游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南路9号院7号楼01商业D。
法定代表人:崔宇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悦游图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