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924号原告:中山市上艺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李中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扬见,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艺约光品牌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长成。
原告中山市上艺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艺约光品牌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38××××.6)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上艺灯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上艺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4元,减半收取计1217元,由原告中山市上艺灯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