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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阿尔赛(苏州)无机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鲁阳浩特高技术纤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民终1835号
案件名称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阿尔赛(苏州)无机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鲁阳浩特高技术纤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阿尔赛(苏州)无机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鲁阳浩特高技术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18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城沂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鹿成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波、徐晓明,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尔赛(苏州)无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叶新路8号。

法定代表人:高桥靖(TAKAHASHIYASUSH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尚,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鲁阳浩特高技术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城重庆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呈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波、徐晓明,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阿尔赛(苏州)无机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赛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鲁阳浩特高技术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阳浩特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鲁阳公司及原审被告鲁阳浩特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波、徐晓明,阿尔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陈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第3464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硅熔炉用缝制底垫”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62××××.0)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中,阿尔赛公司据以指控专利侵权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阿尔赛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初35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阿尔赛(苏州)无机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83元,由一审法院退还阿尔赛公司;

上诉人鲁阳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83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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