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14号原告:上海微创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牛顿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常兆华,该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颖芳,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纽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秦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虞奇峰,男,汉族,1978年12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
被告:王海山,男,汉族,1984年12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秦涛,男,汉族,1972年12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梁玉晨,男,汉族,1987年12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靖宇,男,汉族,1988年4月18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上述六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喜,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六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耀先。
上海微创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纽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虞奇峰、王海山、秦涛、梁玉晨、陈靖宇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案纠纷与本院已经受理的(2017)沪73民初13号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的原、被告完全相同,基本事实及法律关系也相同,可并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沪73民初1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徐 飞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