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终1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建荣,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维刚,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横塘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顾水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田红侠,女,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建荣,男,系田红侠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维刚,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冯永生,男,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德清县。
上诉人齐建荣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田红侠、冯永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1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建荣以与被上诉人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齐建荣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齐建荣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齐建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